[ 字体: 发布时间:2019-04-17 16:59:42 稿源:市委组织部农组科 ]
            

自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市迅速行动,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严打高压态势。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尽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宽大处理,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分子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股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续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八、窝藏、包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洗钱、毁天,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正告所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于本通告限期内投案自首是唯一正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政法机关对举报、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依法保护,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淮北市扫黑除悉受理举报电话: 0561- 3055660 1565617280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淮北市公安局

淮北市司法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