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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骗取医保基金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 字体: 发布时间:2020-05-18 10:40:07 稿源:淮北新闻网 ]
            

医保定点机构存在为他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基金提供帮助的;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药服务、虚记费用等方式,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员存在出借、使用他人社保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持他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冒名就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6月1日起,这些都将被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者还将受到医疗保障部门惩戒。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淮北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旨在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医疗保障信用主体行为,有效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办法》规定,医保信用主体的正面信息根据守信行为程度分为守信信息和基本守信信息;医保信用主体的负面信息根据失信行为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督检查、经办服务、举报查办等过程中,发现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根据其基本信息、认定失信行为的事实依据和对社会的影响,初步确定失信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主体。

《办法》要求,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守信、基本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存在医疗保障负面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评定程序列入医疗保障“失信名单”,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失信严重程度给予惩戒。例如,对评定D级的医疗保障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即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暂停参保人的医保直接结算方式;医保医师一次性扣12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经办机构自解除医保医师协议之日起1-5年不得与其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