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 发布时间:2021-02-25 11:13:27 稿源:市委组织部农组科 ]
            

①明确一个范围。明确对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上村的村干部,由镇(街道)拿出一定资金,作为绩效报酬予以激励,或从村级集体经济集体股分红留存资金中,拿出一定资金激励。明确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不包括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补贴、社会捐助、土地补偿以及过渡性收入。明确激励对象不包括选派帮扶干部、包村干部、挂职干部。

②制定一套标准。以村集体“三资”账户为依据,按收付实现制进行记账核算的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为准,统筹考虑被激励村每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增加幅度和保持情况,对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30-50万元(含5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村,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7万元激励资金。在激励资金分配上,适当提高对贡献突出的个人的激励标准,避免普惠激励和平衡照顾,激发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活力。

③划出一条红线。被激励村激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要由镇(街道)审核,报送县(区)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时,严肃执纪监督,规范奖励程序。对有弄虚作假、套取激励资金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原渠道收回激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